一、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向对方(车祸肇事人)或对方保险公司(对方有加保任意险)要求赔偿:
可向对方要求赔偿范围:
1、财物损失:
例如车祸导致之机车,衣裤,眼镜等损坏,(须附相片,估价单,收据)
2、後续治疗费用及其他医疗:
依伤势预估後续之疗养费用及其他非健保医疗费用,例如国术馆等民俗疗法(附相关资料)
3、看护费:
强制险只能申请一天$1200元,最高30日为限上限,($1200*30=$36000元), 超过$36000元部份 可要求用任意险赔,例如看护费共$96000元,除强制险$36000元外还可要求$60000元
4、工作损失:
(1)诊断书----医师须於诊断书上注明需休养时间多久或无法工作,例如须休养三个月或三个月无法 工作
(2)薪资证明---例如扣缴凭单,薪水袋,薪资转帐
5、精神损失:
依据本次车祸伤亡损失之严重程度,身份,地位,评估身心受创程度,来要求对方赔偿,无一定确定金额
以上项目合计,算出一个确定金额,分摊肇责後向对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金额*对方应负责任=求偿金额)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索赔
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
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
开庭前法院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4、法院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
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