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有没有时效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通则第168条规定:
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二、交通事故如何要求赔偿
(一)保留证据或者及时报警,有利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争议的,双方可以把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如果发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当迅速报警。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没有固定证据也没有及时的报警,致使现场受到破坏,使得交警部门也无法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故责任就难以划分。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服的,须在3天内申请复核,否则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要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责任的认定来划分各方责任的承担,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事实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的,法院才将根据事实情况划分责任。
(三)受伤后到正规医院就医,保留好医疗费用、交通费及其他有关票据。
诉讼中受害人的请求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他等票据,请求的数额应以票据为依据,没有相应票据为证据的费用,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在双方赔偿和解中,肇事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关注受害人有票据的数额。
(四)协商解决第一,诉讼第二。
不少交通事故是以协商解决的,对受害人而言,诉讼不仅时间久、投入的精力、人力、物力大,而且结果有时即使如意,也因执行问题而受阻;对肇事者而言,若进入诉讼,不仅要受诉累,而且可能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比协商解决要高出许多。因而,双方协商解决为先。实在难以协商解决的,应积极准备诉讼。
(五)了解自己依法有权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没有起诉的,即使法律对该项赔偿有规定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故事的,对人身损害需要赔偿的项目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致残还要增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受伤致残或是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对财产损害需要索赔,是以财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六、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代理,会让你事半功倍。
关于律师的选择,并非年龄大的、资格老的就一定专业。当然,他们经验丰富无可否认,但是年轻律师的优势十分明显,年轻律师一般都严谨认真,积极负责,能力也是不错,而且一般收费相对低一些。不管怎样,选择律师,关键看这位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一位专业、优秀的律师,会巧妙的维护好你的利益。
(7)有需要的时候,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被告在诉讼中甚至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是没有想着怎么赔偿原告或与原告和解,而是想着怎么逃避、怎么转移财产,当发现被告有这种趋势的,注意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然,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若原告经济能力有限的,应争取和对方和解,让对方主动履行;或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应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得到赔偿,避免判决生效难执行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