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原告
1、伤残案件的原告
如伤残案件受害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伤残案件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和配偶。对财产及监护权存在争议的,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先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人确认。
伤残案件追索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由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扶养人不作为原告起诉。
2、死亡案件的原告
(1)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ο金赔偿,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起诉;?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由以被扶养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λ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