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它的特点有:
第一,民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主要是救济当事人的权力,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
这里的行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因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3、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
二、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