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如何收集证据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二、交通事故诉讼举证注意事项
1、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最后在收集交通费的证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运输部门的发票或正规收据。实践中有当事人为省钱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有效票据,仅仅有一些收条之类,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这就提醒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的票据要保管好,避免因为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第二点,交通费的开支要遵循合理原则,即每一笔开支的具体用途都要说明其合理性。包括什么时候发生的,谁使用的、为什么使用等等。有些当事人嫌麻烦,一次向法院提交了大堆票据,但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保存证据的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注明时间和用途,这样举证时法官能一目了然。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收集很多票据作为交通费的主张,如果用途不清,对方会追问该票据的来源与用途,主张者说不清就会给诉讼带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