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项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保险第三人损伤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根据情况不同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2、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3、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险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予赔偿。
注意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还要区分是否计免赔率。若不计免赔率则不免除保险人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计免赔率则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4、若还有不足以赔偿部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或者保有人则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保险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