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怎样赔偿
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但笔者认为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二、车辆的减值损失怎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会造成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车辆的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的范围。理由是,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肯定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