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交通新规修改历程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新规定
1、机动车无责不必全赔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有人认为这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并不是无责全赔。
2、发生事故后先找三者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后怎么赔?首先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第三者责任险赔完不够,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来执行。
如果第三者责任险已赔完并且没问题,就不会发生争议。如果再发生争议可以双方和解,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调解。如果还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规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比例,而是首先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不足的部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比较符合实际。
3、交强险并非不认过错全赔,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