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医疗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有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伤、残者在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现象。例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二、主张交通事故医疗费如何举证
医疗费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个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急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固定器材费、二次手术费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医疗费往往都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主要部分,列为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
医疗费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据实计算,后期治疗费一般可另行处理,但如鉴定结论明确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告诉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费的收款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款凭证,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如有的受害人在“黑诊所”、“黑药店”买药治疗,缺乏合法的收款凭证,而只有收条,此时,收条就不是正式有效的医疗费收款凭证,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相应数额的医疗费请求也会被法院驳回。
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而言,侵权人对于医疗费部分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没有异议,都愿意承担,但有的被告也会对医疗费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受害人在看病时,要求医生严格按病情出具诊断证明书。此外,也应要求医生书写工整,不然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因字迹潦草而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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