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项目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存在着一些时间点,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定残时间、调解结束时间等,使得在实务中,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137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得知,起算时间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在交通事故中,也就是身体受到伤害的时间,所以,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情况下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当然,事故后才发现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从知道时起算。
当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可以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等原因而中断,所以,当受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会中断;当另一方当事人向受伤害人一方履行支付住院费的义务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但是,如果只是单方面的进行伤残鉴定,而并不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权利要求的,不宜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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