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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赔,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赔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

对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表现,法律对此表示尊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只有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故事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以及在调解期间起诉的,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也可以不请求调解而直接起诉,但应在1年内提起。当事人已经直接起诉的,无权再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

二、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一)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二)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四)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五)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七)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上文中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赔”以及“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拒绝全额赔偿的情况有不少。如果您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懂得如何索赔的问题,在必要时要及时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也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时,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收集索赔所需要的证据,不妨咨询一下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当事人身体伤害程度较大及财物受到损失的,要及时到伤残鉴定部门及财务损失评估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和财物损失,越早鉴定越有证明力,以便于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如果时间久了,受害人身体或者财物受损害的情况就不那么好鉴定,并且容易被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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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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