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乘坐公交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2011年06月24日08时55分,原告自青林湾江北大桥南乘座由被告驾驶员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浙B13622号13路公交沿车站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8号处时,因被告驾驶员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方向行驶由李大宁驾驶的浙BGF093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浙B13622号大客车上乘客鲁定英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宁波市第二医院治疗。
2012年5月30日经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事故致左股骨颈骨折行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到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原告的休息期限累计为十个月,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营养期间累计为四个月(上述三项包括拆除内固定期间);原告待左骨骨颈骨折愈合后需拆除内固定,拆除内固定时需住院2周左右,费用累计约需柒仟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乘坐公交发生交通事故可要求公交公司及肇事者共同赔偿
2012年9月4日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消法提出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30余万。
被告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法有明确规定,应适用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公交公司非营利性、没有盈利且亏损、是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而非经营者、因其没有欺诈行为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被告及驾驶员没有过错不能适用消法,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且仅能按农村户口进行赔偿,主张只赔偿几万元。
本案中,就该起事故能否适用《消法》进行赔偿、公交公司的免责事由是否有依据、排除适用消法会造成什么样的尴尬与困境、被害人的选择权法院能否变更、全国的案例及浙江的指导性意见等问题,失地农民适用消法是否能按城镇标准,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保律师与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律师说法:农民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鲁某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汽车,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鲁某某及时、安全地送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导致鲁某某遭受身体伤害,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鲁某某又是公交公司的乘客,为此,依照《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享有消费者地位。遂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81068元。
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对未来城市公交合同纠纷的处理产生示范效应,作为被害人的乘客可选择尝试聘请专业律师以城市公交合同进行维权,以获得相对满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