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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交通肇事逃逸的怎么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1、出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的。以实践中的情况看,肇事者撞伤被害人之后,有的肇事者给被害人的伤口进行止血后,武断地认为被害人不会死亡;有的肇事者看见被害人尚能行或说话,以为伤势不重不会死亡,或者对这类被害人扔下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为被害人可以自行去医院而不会死亡,等等。总之,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是根据自身的经验或者凭借自己采取的客观措施,认为被害人不会死亡,或者说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于是驾车逃走,导致被害人丧失了抢救机会,最后死亡。

2、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的,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本应预见到由于自己将撞伤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丧失了抢救机会,导致最终死亡。比如有的肇事者曾经受骗上当于一些欲骗取钱财的所谓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根据以往被骗的教训,结合当时肇事的情形,以为是被害人装泼耍赖,于是逃离现场,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怎么认定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发生交通肇事撞伤了人。只有在此基础上,行为人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逃逸。如果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撞了人而继续前行的,不能认定为逃逸。

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是由肇事者“为逸避法律追究不抢救被害人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或造成死亡结果不可逆转而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应以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3、被害人死亡必须是由于逃逸行为造成的,其中并未介入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肇事者自己的行为,切断了这个案件发展的因果关系的链条,即使发生死亡结果,也不适用本规定。

本文就“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交通肇事逃逸的怎么认定”两个问题作了避繁就简地介绍。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大致情况也差不多讲清了。不过,相对于生活中多姿多彩的实际案例,立法者的思维始终处于僵化落后的状态。总会有新的案例使执法者感觉到很难适用有关规定,很难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遇有感觉法律适用模棱两可的情况时,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二,相信律师专业的水准会为您带来帮助。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交通肇事后害怕承担责任,也许就会趁着四下无人逃之夭夭。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挽救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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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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