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
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二、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0%×20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
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80%
9、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
10、鉴定费
因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凭发票计算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的赔偿项目”的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应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三级残疾某些特殊部位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级别一般经司法鉴定是大部分生活护理。护理期计算最多为20年,赔偿比例由法官酌定,一般为60%。赔偿总费用因各地收入水平不同,存在地区差异。因此,您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计算,争取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