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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应对车祸负全责,对车祸负全责能否认定为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时候应对车祸负全责

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对车祸负全责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车祸负全责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发生车祸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工伤包括以下情形: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①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②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③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④机动车事故。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根据对车祸全责的几种情形,结合认定工伤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我们得知:

(1)如果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自己对车祸负全责,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毫无疑问的。

(2)如果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车祸,对于职工工伤保险而言,坚持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伤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前提是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车祸,无论自己是否应负全责,如果受伤的话,均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对“什么时候应对车祸负全责,对车祸负全责能否认定为工伤”的介绍,相信我们更加了解对车祸负全责的问题。如果对交管部门认定的对车祸负全责不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其实一旦发生车祸,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帮助你处理责任认定、车祸赔偿等事宜,如果必要,也可以代理你参加交通事故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具有双重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基于该双重身份,该职工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请求肇事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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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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