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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需要的材料,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需要的材料

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6、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7、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就是“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需要的材料”和“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这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交由交警部门处理。最后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工伤。否则,错过报警时间,交警部门不会出具行政文书,认定工伤也就失去了依据。若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律师,相信他们能为您解答。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具有双重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基于该双重身份,该职工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请求肇事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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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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