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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有哪些,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现场有哪些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伤亡人员和事故有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占有的路段或者地点的空间范畴。它的客观存在,是判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依据,对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进而依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保护现场也是当事人的义务之一。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果各方都是行人而发生的事故,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2、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运动中,如果行人自己撞在停止的车辆上,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

3、必须具有交通性质,非交通性质造成的事故,如军事演习、体育竞赛等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道理安全法》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与现行的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现在常见的飞石或落物砸伤汽车等意外,5月1日后也属于交通事故。

但是要注意:本项规定不包括铁路道口火车与车辆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现场有哪些”和“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件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我们要知道的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若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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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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