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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综合交通意外险,综合交通意外险有哪些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综合交通意外险

综合交通意外保险,即交通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导致的意外身故、残疾或者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形式。

不同的交通意外保险在交通工具类别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符合一般性交通工具险条款约定的交通工具多指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包括:依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业运营规定的持有相应运营执照的民航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形式。

投保交通意外保险后,在保障年限内,无论是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如发生交通意外都有保障。而保额为40万元一年期的交通意外保险,保费才不到40元。因此,如果在一年内可能会多次出行的旅客,不妨为自己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综合交通意外险是针对交通安全设置的一种安全防范,不仅车主可以购买,一些经常出差的人也可以购买,用来作人身安全保障。不过对于交通保险来说,在购买的时候应该仔细考虑。交通保险有长期投保的,也有短期投保的。长期的投保一般是针对经常旅游的朋友的,而这种也是比较少见。生活中的大多数朋友还是选择暂时性的短期投保。

综合性保险覆盖率高,例如交通意外保险会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也有涉及到财产安全的。

二、综合交通意外险有哪些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 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行文至此,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如何认定综合交通意外险”以及“综合交通意外险有哪些责任”两个问题的浅要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帮助。综合交通意外险就是生活中常说的交通意外险,对交通意外险的相关了解是很有必要的。此外,有关交通事故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哪些事故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赔、玻璃单独破碎险如何理赔等。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意外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的可以适用此险种,但是当事人一定要注意申报保险的期间,一般是180日内,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需按照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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