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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调解解决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烟台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调解解决

并非所交通事故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上面我们对“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以及“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调解解决”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了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即可判断自己所遇情况是否能够进行调解。如果可以调解处理,一定要抓紧时间处理。另外,因交通事故调解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业的法律问题,如当事人因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即使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当事人也有复制、查阅摘录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最好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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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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