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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到恩施市某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姚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死者姚某之妻即本案的原告,要求被告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0000元。但是保险公司以车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个部分。《交强险体例》第22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了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应区别对待,各赔偿各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是不讲过错责任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有条件的,是讲过错责任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支付了10000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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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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