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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发现驾驶证已过期,机动车保险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出车祸发现驾驶证已过期

2013年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韩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韩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责,韩某负次责。因赔偿问题王某将韩某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28000元。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按照保险条款可以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过期为由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1000元。

律师说法:机动车保险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不符合保险公司免责的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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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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