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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50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05年11月1日11时45分,沈祥林驾驶属于沈祥臣所有的牌号为鄂A8N931“东南”牌轿车从东向西行驶至汉十高速公路68KM+100M处,恰逢云梦县曾店镇长和小学三年级学生陈猛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跑出,沈祥林驾车避让不及,在行车道上将陈猛当场撞死。

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猛进入高速公路横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祥林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陈猛之父陈华明于2005年11月10日以沈祥林、沈祥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727元。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认定,陈猛非法进入汉十高速公路横穿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祥林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沈祥林系鄂A8N931车辆所有人,其车辆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0元)足以支付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原告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付。

陈华明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存在与事故形成具有因果关联的管理过错,陈猛不合理进入高速公路是汉十高管处不能制止、防止的事件,故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对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陈华明赔付陈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3727元。沈祥臣、沈祥林、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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