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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廊坊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

刘某搭乘同村吴某驾驶的车辆,途经沿河路时与张某摩托车相撞。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吴某要求赔偿,但吴某称,刘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对于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刘某免费搭车,与吴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吴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的情况下搭载刘某,属于好心帮忙,故吴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包括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承担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与上述两种观点有所不同。

结合本案,没有免费搭车具体的法律规定,应当参照相关法理、习惯中相类似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免费搭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对搭乘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交通事故的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对此,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约定了免责,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搭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可不必担责。

廊坊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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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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