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车与本地车相撞
胡爱华家住某市,拥有一辆货车,从事个体运输0 2011年10月某日,胡爱华驾车到邻市送货,途中将行人郑国强撞伤。由于胡爱华急于送货,留下2000元钱让片方到医院治疗,自己前往目的地送货。交货后,胡爱华未到当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而是开车返回本市。郑国强到医院治疗后,病情加重,其家属向会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胡爱华前来接受处理。胡爱华则要求由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胡爱华提出,自己已经返回本市,该起交通事故由本地公安机关处理即可,到邻市接受调查一方面往返奔波,十分不便,而且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但是,邻市交通管理部门则提出,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胡爱华必须到邻市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交通事故由何地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该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是邻市,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该起交通事故应当邻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胡爱华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未及时报警,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因此造成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事故成因与责任,后果应当由胡爱华自行承担。因此,胡爱华拒绝到邻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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