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停靠在公交车站揽客造成交通事故
2005年3月某日,出租车司机万爱华将自己的出租车停靠在合交车站招揽生意。期间,有多辆公交车经停该车站,万爱华均不让道。公交车只好靠前或靠后停气让在车站等候的乘客上车。某路公交车准备进站,司机李阳见公交车站的停车位被万爱华占用,只好减速,准备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后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到公交车进站,一拥而上,奔向该公交车。李阳见状,将车向前驱动,打算将车停在出租车的左前侧。已经跑出一段距离的乘客见状,又向回跑。乘客于建国由于上车心切,没有注意安全,在追车的过程中,被旁边的乘客挤倒,摔倒在公交车右侧后车轮下,被碾札致死。
二、责任如何认定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一方与公交车一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乘客于建国虽然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一方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出租车一方违法停车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其他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出租车违法停车造成的安全隐患并不会转化为现实的交通事故。公交车一方在进站停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确保安全的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影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公交车应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与出租车一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于建国在公交车进站时盲目追车,也没有尽到第38条规定的确保安全的义务,但其行为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于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公交车和出租车一方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