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非道路发生交通事故
某地的乡间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夏大春驾驶农用三轮车拉化肥到自家耕地里,在十字路口与同村居民夏壮发生碰撞,造成夏壮左腿骨折。发生碰撞的十字路口处于某村的中央,周围被村舍围烧,视野受限。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及其亲属就事故成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发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公案机关接到报案,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夏壮提出,夏大春在村内道路上驾驶农用三轮车,不注意安全,莽撞驾驶,将自己撞伤。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夏大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夏大春提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十字路口地形特殊,视野受到建筑物限制,无法观察到各方向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自己驾驶农用三轮车通过该十字路口,夏壮完全能够听到车辆接近的声音,应当预见到贸然通过十字路口会发生危险。但其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夏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责任应该如何认定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参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上述归责原则体现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实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夏大春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行人夏壮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