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险行车造成乘客溺水身亡
罗小风为某市出租车司机。2004年9月某日,当地突降暴雨。罗小风运载乘客张建到邻市办事。在行至郊区公路某路段时,由于雨量较大,造成水势上涨,该路段被淹没。罗小风在未查明水情的情况下,胃险进入被水淹没的路段。由于水位较高,出租车排气管进水,造成车辆自动熄火。在等待救援时,水势进一步上涨,两人被困水中。后因水势凶猛,两少义刃色水逃生,张建溺水身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认定:罗小风驾车行经漫水路时,未查明水情,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乘客张建死亡的严重后果。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罗小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其有严重过错,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罗小风提起公诉。
二、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这里所说的“查明水情”主要是指查明积水、漫水深度,以确认漫水是否会淹没机动车排气管,并确认漫水路段是否遭遇水毁。这里的“低速通过”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根据漫水路段的状况和机动车状况依据安全的原则掌握。在本案中,被告人罗小风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段时,未停车查明水情,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车开入漫水路段,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于车辆排气管进水,造成车辆自动熄火,两人被困水中。在水势上涨的情况下,造成乘客张建在逃生过程中溺水身亡。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张建死亡,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罗小风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罗小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小风的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与罗小风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辩解是不能成立的。意外事件,法律上称之为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被告人驾车驶入漫水路段时,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再通过,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危险不会发生。被告人罗小风在主观上是明显有过错的。在车辆由于排气管进水而自动熄火后,罗小风明知水势上涨,可能发生危险,本可以安排乘客逃生,但其消极等待救援,致使危险增加,乘客张建在逃生过程中溺水身亡。由此可见,乘客张建的死亡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罗小风对于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与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