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免责
2005年春节,从外地回家过年的宦纯星在公路边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宦纯星等候多时,未见汽车。无奈之下,宦纯星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封为华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宦纯星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行驶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封为华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宦纯星头部碰伤,宦纯星因此支出医疗费用 5000余元。之后,宦纯星要求出租车司机封为华赔偿其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而封为华则认为其与宦纯星事先有免责约定,不愿承担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双方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要确定封为华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宦纯星与封为华之间事先达成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如果免责条款能生效,封为华的责任将被免除;如果不能生效,封为华则应承担责任。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多见于格式合同中,与法定的免责条件共同构成合同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法定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正是由于它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因此当事人若试图援引其以免除责任,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经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成立并生效。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基本经验,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心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
在本案中,宦纯星和封为华之间已订立了口头形式的运输合同。封为华提出,他同意运送宦纯星回家,但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宦纯星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生意外造成宦纯星的损失,封为华不负民事责任。显然,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宦纯星加倍承担运费,却要增加对风险的承担,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宦纯星可以请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封为华未能将宦纯星安全地运达目的地,一方面违背了他们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同时由于封为华的过错使宦纯星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宦纯星的生命健康权,封为华的行为又构成侵权。宦纯星既可以主张封为华违约,也可以主张封为华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