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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跳车逃生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司机跳车逃生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王先平承包了一条短途客运线路,并充当中巴车司机。2012年6月某日,王先平在行车过程中,有犯罪分子上车抢劫,其中一名挟制了王先平。在车辆高速行驶时,王先平为保护自身安全,趁机跳车逃生。车辆无人驾驶,处于失控状态,撞到路边护栏后倾覆,在路面上翻滚出30余米。该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乘客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王先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提出,王先平在遭遇犯罪分子上车抢劫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而跳车逃生,导致车辆失控并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王先平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先平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先平的辩护人提出,王先平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犯罪分子抢劫,王先平被挟制。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王先平跳车逃生,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虽然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和乘客伤亡,属于避险过当,但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免予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控辩双方的意见均有欠妥当。

二、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王先平的行为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和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要求是过失。即当事人对于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该结果能够避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王先平作为客运车辆驾驶员,对其跳车逃生的行为将使汽车失去控制并可能发生乘客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在此情况下,其却仍然只顾避免本人安全而跳车,主观上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因此,王先平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王先平的行为更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从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在发生紧急危险时,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以保护另一个更大的利益的一种权宜措施,而本案中,王先平却是为保护个人较小利益而牺牲了整车乘客的利益,故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同时,法律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法律之所以要作出如此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这些人在发生危险之际,负有同正在发生的危险作斗争的特定义务,他们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更大的损害。本案中的客运车辆驾驶员王先平即属于这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故不能因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其违法避险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后,王先平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法律规定的放火、投毒、爆炸、决水等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王先平跳车逃生的行为造成了乘客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侵害的客体不仅是某个或者某几个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王先平的刑事责任。

上述就是司机跳车逃生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不同法律观点碰撞,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反驳以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分析,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咨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如果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源于自然因素,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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