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亲属指使作伪证骗取保险金
成方儒经营的货车外出送货。当日,货车由无证的染明驾驶至某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来明死亡和同车的成方儒、陈进诚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交警向成方儒和陈进诚作笔录,陈进诚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成方儒的亲属赵夏赶到了医院,得知当时货车由无驾驶证的案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建议叫有驾驶证的陈进诚承担下来,并提出给予陈进诚因此而被吊悄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相应的补偿,成方儒同意。第二天,赵夏到交警大队找经办人送5000元“疏通关系”后,交警大队民警按三人的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进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5年3月,成方儒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理赔款10万元。后因分赃不均,陈进诚向保险公司告发。该案被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结束后,由会诉机关提起公诉。
二、保险诈骗罪要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将赵夏认为是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导致罪责不当。因此,赵夏的行为是构成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与成方儒、陈进诚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保险法》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在本案中,成方儒、陈进诚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保险诈骗罪是毋庸置疑的。而赵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而是构成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