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又叫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乘车入主要是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无偿性,属于车辆保有者的一种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二是乘车经过了车辆保有者的同意。判断是否无偿,必须看车辆的保有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二、好意同乘下机动车承担什么责任
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该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如上下班搭乘便车、同事朋友间共用车辆外出旅游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好意同乘者受伤。对于该类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立法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元播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好意同乘者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驾驶入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车辆提供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好意同乘者搭载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白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应当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好意同乘者毕竟是无偿搭车,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让驾驶者承担与有偿搭乘者一样的责任,对于驾驶者也不公平。因此,在赔偿范围上,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