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
(一)委托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车(物)损价值鉴定的,一般应提交由承办机关(交警或法院)盖章并经双方省事人签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委托馅》。
(二)实物勘验及拍照
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后,一般会进行现场实物勘验,并对车(物)的损毁原状进行拍照。属于隐性损坏的.必须进行拆解,拆解的车辆府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方可进行价格鉴定。
(三)价值鉴定
鉴定机构实施午(物)损价值鉴定.应由两名具商资质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四)出县结论
价值鉴定机构完成车(物)损价值鉴定后.应出具加盖车(物)损价值鉴定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将鉴定报告告知承办机关及当事人。
(五)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中请重新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至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由原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更新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程序
(一)在伤者伤情稳定后,向交警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请伤残评定。伤残评定可以出本人或家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托代理人可以行使签字的权利。
(二)待文警部门或法院出具的委托书及事故认定书和病情治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出院小结、病情证明书、护理让明、检查片子等),在规定的日期到鉴定机构交货并进行伤残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不会陪同当事人大进行鉴定,但是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会陪同当事人到监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出法医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结合伤者的其他病情证明材料进行伤残评定;法医现场检查时,会向时询问被鉴定人伤情反过往病史等情况,被鉴定入应如实回答。
(四)出具鉴定报告给伤者及承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