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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用何归责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款的适用规则是:(1)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出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与财产损失)超出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规定原则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据此,因机动车之间的危险掌控能力和风险负担大致相同,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对于这四个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证明,原则上由提出侵权赔偿主张的机动车一方负担,加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指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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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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