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一方逃逸被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甘顺德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行人潘树军从车行方向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甘顺德避让不及,与潘树军相撞,潘树军倒在公路上。甘顺德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回家停好摩托车后又马上跑回现场,与围观群众一起把潘树军送往医院抢救(但未说是他驾车撞伤的),当晚潘树军抢救无效死亡。后甘顺德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无现场目击证人,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无法查明甘顺德有无违章行为,遂以驾车逃逸为由,认定甘顺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树军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以甘顺德步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甘顺德提起公诉。
二、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而推定责任不具有认定嫌疑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唯一性,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认定本案嫌疑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因此,本案应以证据不足,认定甘顺德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