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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理障碍物致交通事故发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38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致交通事故发生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三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证字(2012)第4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时间为2012年4月17日14时30分许;交通事故地点为荣乌高速公路510km+800m处;当事方基本情况:王继峰,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鲁kk3695号轿车驾驶人。鲁kk3695号轿车车主王继军,检验合格至2013年3月。事故事实:(1)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南北走向,南北道路中间设有中心隔离护栏,该路段最高限速为每小时110公里,道路平直,视线良好。(2)上述时间地点,王继峰驾驶鲁kk3695号轿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510km+800m处时,撞至前方散落在路面上的物体(石头一块)上,致车辆损坏。

公路管理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被告有依法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和承担保障好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被告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构成违约。原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行驶未尽到安全、谨慎的高度注意义务,亦构成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致交通事故发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吗?”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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