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车中突然发病发生交通事故
陈富帅驾驶宝马999载着数人行驶在公路上。当车辆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陈富帅突然失去意识,一头栽在方向盘上,宝马999失去控制,肆意行驶,与对面行驶而来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昏迷的陈富帅当时被其车上的其他乘车人员抱到路边,约一个多小时后意识恢复,案后陈富帅到医院诊断为头外伤,怀疑癫痫病。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认定,陈富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以陈富帅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陈富帅的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文认为,不应对陈富帅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陈富帅在事故发生前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之所以发生肇事,是因突发疾病,导致其失去意识,而使所驾车辆失控,本人对其疾病的发生毫无准备,意想不到。对造成的后果非操作方面的疏忽大意,也非源于技术上的过于自信。因此,认定其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没有法律依据。相反,突如其来的病魔如同一场势不可挡的洪流,将其吞没,不可抗拒,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