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将车借给醉酒者
2015年8月25日凌晨,张一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江影所有的轿车碰撞停放在道路路缘的变型拖拉机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将张一山、江影等诉至法院。
二、机动车所有人是否负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江影若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的江影未核实张一山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即将车辆出借给张一山驾驶,该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江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时应当十分谨慎,不仅要认真检查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性能,同时也要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能力进行仔细审查。
本文认为,江影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张一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车辆,未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事故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