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车公司租出汽车况不良车辆发生事故
王寒乘坐赵子龙驾驶的宝马999,车辆驶出道路翻下山坡,造成赵子龙、王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子龙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上路行驶,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永叶代表赵子龙的家属与原告李惠琼达成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马永叶赔偿王寒的家属25000元,同时王寒的保险金10000元由王寒的家属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赵子龙的家属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后马永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告保险公司也赔偿了车辆驾乘人员伤亡保险金16000元,由原告李惠琼领取了8000元。赵子龙所驾驶的云AEK877号宝马999,是被告黄晓明从其工作单位新华租车行购买的,于2006年12月7日过户至黄晓明名下,车牌号由原来的云AFl645号变更为云AEK877号。2006年12月9日,赵子龙委托王寒到被告昌龙车行租用车辆,该车由新华车行临时调配至被告昌龙租车行。由被告昌龙车行将该车租用给赵子龙。事故发生后该车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另查明:受害人王寒,死亡时22岁,未婚,城镇居民户口。被告马永叶、舒凤兰、石通福是死者赵子龙的配偶和父母。
二、 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黄晓明是肇事车车主,赵子龙为肇事司机,昌龙车行是肇事车辆出租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结果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出租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立场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昌龙车行出租制动不合格的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昌龙车行出租车况良好的车辆,昌龙车行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死者赵子龙作为机动车驾驶入,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负有检查和注意的义务,且在驾驶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行驶,而赵子龙对车辆状况未充分检查注意,驾车通过弯道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出路面,造成其本人和车上乘客王寒死亡,对于这一后果的发生赵子龙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本身的制动性能不合格也是造成车辆翻出路面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赵子龙所驾驶的车辆是从被告昌龙车行租用。被告昌龙车行作为经营车辆出租业务的租车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各项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而被告昌龙车行租用给赵子龙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故被告昌龙车行在本案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两被告的过错,确定由赵子龙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昌龙车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赵子龙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继承人被告马永叶、舒凤兰、石通福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因被告马永叶与原告李惠琼已经就受害人王寒的死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从协议内容来看,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签订协议的两人也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该赔偿协议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马永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则双方的赔偿全部了结完毕,原告无权再就赔偿问题向赵子龙的家属提出主张。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85320元和丧葬费845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计算的标准和方法均合法有据,故应以保护,应由被告昌龙车行赔偿其中的20%即38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