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代驾就是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普遍在餐饮行业使用较多,车主去饭店聚餐喝酒,酒后因为不能开车,由其他人代为开车。代驾慢慢成为热风,让多一些不方便的人群多一点安全。
(一)明确代驾过程中车内财物丢失责任承担者。在代驾合同签订的时候,建议对酒后顾客身上财物和车内财物进行清理和登记。代驾司机在提供服务中发生财务丢失,如不能证明是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驾司机以及代驾公司承担。
(二)明确代驾合同的效力。认定顾客和代驾人签订代驾协议是不是有效,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顾客和代驾人事前(即喝酒前)签订代驾协议,则该协议当然有效。如果是酒后签订的协议,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认定:(1)虽喝了酒但没有喝醉,不影响其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应影响所签协议的效力;(2)喝了酒且喝醉了,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则所签代驾协议能够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部分有效,只对一方有利而损害对方利益的部分无效;(3)喝醉了酒,由成年亲戚或者朋友代签的合同,只要是出于保障顾客利益的原因,就应当具有效力。
(三)明确代驾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如果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首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在代驾者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车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人追偿);如没有保险,则由代驾者承担责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没有投保或存在保险差额的,代驾者和车主应首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内部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代驾者是受单位指派代驾,属职务行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是驾驶员本人,而应该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一些尝试,出台相关处理意见。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驾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担责。该条针对的仅仅是出租经营者将机动车租赁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使用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而不包括提供代驾服务的情形。出租后,车辆由驾驶人实际操作、实际控制,在车辆运行期间,该车产生的危险源主要来自于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本身的危险性,因此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驾驶人,而非承租人。
租赁出租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该类情形虽然形式上为租赁合同,但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来看,主要是出租人提供一定的劳动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车辆出租只是实现合同的附随,实际上已经是承揽合同的性质。该种情形下,机动车仍然在出租人的工作人员控制和支配之下,风险由出租人控制,而承租人更多的是通过该承揽合同,享受出租人提供的代驾服务而非机动车运行的利益。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由出租车经营者承担责任,承租人甲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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