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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商业三者险投保单 免责条款仍旧生效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他人代签商业三者险投保单

章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豪大厦小区停车场将吴蓉线撞伤。该车辆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商业三者险条款载明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阳光保险公司提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保险销售事项确认书》,主张已向章秦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交付保险条款。章秦表示上述保险均由汽车4S店代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保险销售事项确认书》等处显示的投保人签名非其本人签名,否认阳光保险公司主张。阳光保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章秦确认阳光保险公司已经交付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保单前面印有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内容下加横线标注。

二、免责条款仍旧生效

本文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业三者险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笔签名,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首先,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险人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人已经将相关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免责条款内容下加横线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这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保险人将该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该免责条款经保险人提示后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商业三者险合同投保单等材料已经交付给投保人,其中无证驾驶免责条款下加横线标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人已经履行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对于涉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需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商业三者险投保单非投保人亲笔签名,不影响该免责条款的生效,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况且,探究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倘若当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转化为商业三者险合同免责约定时,因投保人没有亲自在相关保险投保单等材料上签名,其触犯该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仍由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必助长违法违规行为,滋生“我违规、你埋单”的不良风气,肇事者违法成本不自负,实与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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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时,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当事人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一定要看清都有什么项目,以及用来维修的车到底需要修什么东西。这里注意,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此时被忽略了,那么车辆在出险问题后,质量保证和保险都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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