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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过斑马线 被撞可能需要自行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74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骑车过斑马线

李某某骑电动车过街与路上一厢式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其伤情经检查诊断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挫伤”。李某某先后住院治疗花去数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李某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遗留之后遗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被撞可能需要自行担责

交警部门认定,因货车司机驾车行经人行道时未停车让行,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某骑车过人行道时未下车推行,应承担次要责任。但李某某满腹疑惑地说,这个事故应该由司机全部承担,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根据现有的交通规则,人行横道是在一定条件下供行人横过马路时优先通行使用的专用道。“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即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通过有人行横道灯控制的路口而当人行横道灯绿灯亮时,行人相对于车辆来说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可见,骑车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只有下车推行才享有与行人同等的优先通行权,骑车通过人行横道是借道通行,没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交通规则还指出,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生命健康就在分秒之间,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全法。如果您经常骑车外出,为了您的人身安全,为了家人的笑脸,多一份留意,少一分是非,请您切记,斑马线前左顾右盼,斑马线要下车推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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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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