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为卸高温沥青驶离现场
赵子龙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与李元霸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李元霸受伤的交通事故。赵子龙继续驾车至距事故发生地不远处卸下车上装载的高温沥青后随即配合交警调查。庭审中,保险公司以赵子龙肇事后逃逸、破坏现场为由,认为该行为属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赔偿
本文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本案事故中,虽然赵子龙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但其只是在不远处将所装载的高温沥青卸下,卸货后即配合交警部门调查,赵子龙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逃逸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一)本案关键在于查清赵子龙是否构成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赵子龙驾驶的肇事车辆上装载货物为高温沥青,沥青必须在高温下才能运输──一旦温度降低,它就会凝固,不易装卸。赵子龙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装载的高温沥青卸下(距离事故发生地点不远),卸货后即主动配合交警部门调查,赵子龙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逃逸的行为。故赵子龙的行为不构成逃逸。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综上,本案中,赵子龙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不能据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