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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离开 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烟台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肇事司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离开

被告人赵子龙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凯歌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子龙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某林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子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凯歌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子龙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子龙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子龙。2015年1月6日赵子龙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二、 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本文认为,赵子龙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子龙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子龙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子龙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性交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交通肇事后害怕承担责任,也许就会趁着四下无人逃之夭夭。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挽救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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