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骑车发生事故
貂蝉常年从事大米运送生意,2014年11月1日貂蝉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运送水果途中,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西施相撞。西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后该起事故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貂蝉与西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貂蝉未予对方赔偿,后死者西施父母将肇事方貂蝉及其丈夫刘刚(化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貂蝉与刘刚共同赔偿西施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二、受害人可否向女司机丈夫主张赔偿
貂蝉作为直接肇事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无异议,但对于貂蝉的丈夫刘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实际侵权人为貂蝉,刘刚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刘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车应为夫妻共有,且貂蝉从事水果经营,其在运送水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故夫妻二人应共同赔偿因西施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貂蝉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权角度分析。貂蝉与刘刚2003年结婚,肇事摩托车系2013年2月购买,因该车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貂蝉和刘刚二人共同共有。
(二)从夫妻二人购车用途及貂蝉肇事时驾驶车辆目的角度分析。庭审中,夫妻二人均称购车用于貂蝉从事个体水果经营、运输以补贴家用,因此,可认为二被告购车系为家庭共同利益。事故发生时,貂蝉驾驶车辆至批发市场归还果筐,亦为从事水果经营事务,可认为肇事时貂蝉驾驶车辆外出系为家庭共同利益。貂蝉驾驶夫妻共有的摩托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具体事故的发生系貂蝉一人导致,刘刚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的归属、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