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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被害人被人送医 司机不构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肇事逃逸后被害人被人送医 

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许某同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擦刮,致许某倒地受伤。李某未进行救助,驾车逃离。目击者张某见欲追赶叫停李某未果,立刻叫人拨打120求助。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将许某送往镇卫生院,因伤势过重,镇卫生院建议立即转送有医疗条件的大医院,许某在转院的途中死亡。4月12日,公安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后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司机不构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本文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间量刑差异,乃是后者于前者的基础上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及时救助,其死亡仅是交通肇事逃逸后的结果,因此对被告人仅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刑罚即可。

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之间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是两者的共同点,即行为人不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而选择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最严重情节,强调的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任何救助而死亡。这里的“救助”应做广义理解,救助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为人,这正是一般交通肇事中重伤后死亡区别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将被害人撞倒在地,其并未下车查看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更没有履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而是在明知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此行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他人的救助行为阻断了认定该案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具有逃逸的行为,同时也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救助,该结果是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结果,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交通肇事后害怕承担责任,也许就会趁着四下无人逃之夭夭。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挽救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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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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