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报废车改装再卖
王某从事二手车交易生意。2015年2月,王某从他人手中以5万元的价格购进一辆报废货车,随后又花2万元购买了非标的汽车零部件,对这辆报废货车进行改装。2015年4月,王某以13万的价格将改装货车卖给不知情的徐某。2013年6月,徐某驾驶车辆运送货物时,车辆因制动失灵撞上行人蒋某,造成蒋某重伤。徐某在去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时,被修车师傅告知该车为报废车辆改装而成,徐某随即报案。后,检察院以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本文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购买报废车改装后又出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和隐患。所以,王某的这一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而最终应以何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则要进行综合分析。
(一)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
本案中,王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内行人”,明知报废车改装后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车辆卖给了不知情的徐某,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不是过失的心理状态,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相当的其他的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改装报废车有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在道路上行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潜在的巨大威胁,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改装、出售报废车者多为谋求非法利益而为之,而对改装的报废车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则持放任态度。本案中,王某明知改装、出售报废的车辆在使用时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却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