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偷偷借车给好友驾驶撞人
赵某某与李某某是好友,两人均14岁。李某某要借赵某某的父亲李永信的摩托车回家,当时李永信外出务工未在家,赵某某未经父亲同意就擅自将摩托车借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无证驾车搭载冯祥由田阳县田州镇往那坡镇方向行驶,满某某无证驾驶套牌的摩托车与李某某对向行驶,两车会车时均未靠右通行,且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超速行驶(实际行驶速度为62KM/h-69KM/h,超速55%-72.5%),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满某某当场死亡,冯祥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满某某的亲属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李永信、潘宇进(李某某父亲)、农彩花(李某某母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67411元。本文认为,赵某某明知李某某系未成年人,依然将车辆借给李某某使用而发生事故,赵某某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某是未成年人,李永信对其儿子赵某某应负有监护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李永信承担;被告李永信对其所有的摩托车管理不善,李永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父亲是否承担赔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赵某某明知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依然将车辆借给李某某使用而发生事故,被告赵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上述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赵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未成年,其父亲即被告李永信负有监护责任,被告赵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永信承担。被告李永信作为肇事车所有人,没有妥善的管理车辆,导致其未成年的儿子赵某某能把车借给李某某使用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被告李永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被告李永信已为肇事车辆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满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李某某、满某某依法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部分,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由被告潘宇进、农彩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永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满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