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问题,拔打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  事故认定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   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 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 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

赵某某驾驶小车与直行的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赵某某的哥哥赵哥某,但该车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赵某某使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二、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车主赵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赵某某驾车肇事致人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对车辆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直接关系,故赵哥某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赵哥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赵哥某作为车主,其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与其弟弟赵某某使用,该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赵哥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依据。由于在本次事故中车辆驾驶人赵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故赵哥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赵哥某对其所有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救济,故赵哥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流程

唯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文道才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事故责任划分相关咨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追尾事故负全责,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如何划分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知识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