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
谢某某乘坐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1月22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谢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在入院治疗24天后于2012年2月7日出院,2012年5月2日,谢某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6月29日,经交管部门主持调解,谢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赔偿谢某某事故损失12000元,此款于2012年8月1日前付清,其余损失由黄某某承担。调解协议签订后,因王某某迟迟未能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12月10日,谢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12000元赔偿款。王某某答辩称谢某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起诉诉的讼时效如何认定
针对原告谢某某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意见认为:谢某某因身体受到伤害主张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因伤致残,应从其定残之日即2012年5月2日起计算一年,所以谢某某在2013年12月10日起诉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本文认为,谢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且谢某某基于调解协议起诉王某某,侵权之债已转化为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支付赔偿款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年,所以谢某某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首先是本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那么第一种意见确有其合理之处。但是,本案中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同意履行赔偿义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约定的赔偿款支付之日。
(二)其次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一年还是二年。如前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了侵权之债,当事人之间形成身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谢某某与王某某就事故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因此,本案中谢某某基于调解协议要求王某某支付赔偿款,可看作谢某某是在主张合同债权,则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综上所述,谢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且谢某某系基于调解协议起诉王某某,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支付赔偿款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年,所以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起诉向王某某请求赔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