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推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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